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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证据的有效性(三)

第二百三十四章 证据的有效性(三) (第2/2页)

“有证据是你们购买的吗?比如转账记录或者有书面的协议?”
  
  黄一曦以为对方只是咨询一下,也没在意。
  
  “有转账的记录,和母亲的证实。”
  
  陈泽艺皱着眉头,“可我的兄弟姐妹都不承认这个事实。”
  
  “他们可以不承认这个事实,撇开你借名买房这条,从法律上说,那个房子是你们父母的共同财产,你父亲过世后,这房子的一半属于你父亲的遗产,你们包括你是有五个兄弟姐妹吧?那么你们包括你的母亲各得一半的六分之一,也就是一人十二分之一。”
  
  陈泽艺烦恼地扯了扯头发,“就算我现在和我妈妈补一个借名买房的协议也不行吗?”
  
  黄一曦没有说死,“证据越多当然越好,不过也可以想像你们兄弟姐妹的理由,哪怕钱是你一个人出的,但他们会说你当时买房是是赠送给父母,现在父亲死了,母亲偏心于你,所以这么说了。”
  
  随着《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越出越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已经改变,只是很多人依然在家庭生活中,依然不习惯白纸黑字写清楚,前不久,商洛宇所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里,在判决未生效的时候,女方的母亲意外过逝,她的遗产被前女婿分走了一半。
  
  陈泽艺当时把房款转给母亲,父母都在的时候,没有证明那是赠予母亲的个人财产,那么,在法律上,那个房产应归属于父母所有,在陈泽艺的父亲过世后,那房子一半应作为陈泽艺的父亲个人遗产。
  
  陈泽艺不太相信,“你的意思是说我父亲走后,只要他没有明确指定房屋由谁继承的,那么按照继承法的顺序继承。”
  
  黄一曦点点头。
  
  陈泽艺不太相信黄一曦的话,事实上他也咨询过其他律师,“可我怎么听说子女赠与父母的房产,婚姻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面有许多法律问题,有些法官认为你所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那是针对夫妻离婚的规定,和继承法不同。”
  
  《婚姻法》连续出台了好几个司法解释,有人认为继承法也应相应改变,但是《继承法》并没有衔接,导致法律人士有了不同的观点。
  
  因为没有代理的负担,黄一曦也尽快往宽处安慰眼前这位苦恼的人,“从证据上来看,对你这方还是非常有利的,好好和法官沟通一下。”
  
  “不能申请仲裁吗?不在我那里做,找一个城市做个仲裁,你也知道…….”
  
  “仲裁要求事前或者现在你们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我个人看法,比较难。”
  
  黄一曦明白他的顾虑,本身是为了避开限购政策而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又都是有身份的人,但她实话实说,从陈泽艺的话中,她可以听出他和他兄弟姐妹闹得很僵硬,否则的话协商一下,一方做出点让步,早点解决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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