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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护花使者

49 护花使者 (第1/2页)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士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钟士林先后杀害王欣、安露、赵婕、张思佳四人……”
  
  正式开庭后,沈凌珊宣读了公诉书,审判庭空旷且安静,使她的声音听起来很有质感,也带着严肃的气息。林曼淑在辩护席上专注的听着起诉状。
  
  审判按照固定的步骤进行着,其中最激烈也是沈凌珊和林曼淑正面交锋的环节就是法庭辩论了。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关于钟士林的案子,双方在认罪问题上没有分歧,但在量刑方面一直不肯推让。检方要求判处钟士林无期徒刑,而辩方则认为刑法太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钟士林实施多起杀人行为,并以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害被害人,请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无期徒刑。”沈凌珊开始了第一轮攻击。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只是用绳子将被害人勒住,使其窒息死亡,这种杀人方式并非极端残忍的方式。检方基于此点要求判处无期徒刑的观点,我方不予认同。”
  
  在沈凌珊抛出观点之后,林曼淑不紧不慢的进行反击,在法庭之上的她依旧冷静、应对自如。萧慕白坐在旁观席上看着知性的林曼淑,更觉魅力四射。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中包括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这一点,被告钟士林在四起杀人案中,砍去被害人的肢体,属于以上情形。”
  
  “我方当事人确实砍去了被害人的肢体,但这一行为发生在被害人死亡之后。我这里有一份尸检报告,能够证明我方当事人是在被害人死亡之后才砍去其肢体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能作为量刑的标准。故我方当事人并非以残忍的方式杀害被害人。”
  
  林曼淑一边说一边拿出桌子上的尸检报告,她做足了准备,自然可以应对自如。
  
  激烈的法庭辩论还在进行,双方就各自的观点提出证据。而自林曼淑拿出尸检报告之后,意味着检方提出的无期徒刑已经不可能实现。案件已经基本定型了,但这并不是林曼淑的目标,她要的是拿到最低刑。
  
  所以,在最后的陈词阶段,林曼淑说道:“需要重申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警方未查明事实之前,自主前往公安局交代罪行,属于自首行为。自首后积极配合警方接受调查,认罪态度良好。我方当事人因女儿的死产生报复心理,杀害多年前害死女儿的凶手,事发后他对自己冲动的行为很后悔,才会选择自首,希望法律能给他的行为做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
  
  审判在被告人做完最后陈述后进入合议阶段,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结合法律作出判决。
  
  最后的结果由审判长宣读:“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士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士林在杀手后主动自首,向警方交代罪行,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士林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审判终于结束,林曼淑和沈凌珊在女卫生间相遇,不免要讨论一下刚才的审判结果。
  
  “用绳子勒死人就不残忍了吗?你还真是能误导价值取向啊。”输了官司的沈凌珊还有些愤懑不平。
  
  “残不残忍是法律规定的,不是我说了算的,不服气的话你去修改法律啊。不过连事后不可罚行为都不知道的你要想修改法律估计有点难。”
  
  林曼淑的语气得意中透露着暗讽,这可把沈凌珊奇怪了,说道:“你也太嘚瑟了吧。怎么就学不会低调呢?”
  
  “我很低调的,所以才带了这个。”林曼淑说着把手中的袋子举到沈凌珊面前。
  
  沈凌珊迷惑的问:“这是什么?”
  
  “衣服。”林曼淑回答,说完把装衣服的袋子给沈凌珊,还说:“帮我拿一下。”
  
  说完之后林曼淑就开始更换衣服了,沈凌珊不解的问:“干嘛换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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