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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彼之奸贼,此之枭雄

第122章 彼之奸贼,此之枭雄 (第1/2页)

上午的仲裁毫无悬念,秘/玻两国的申请团体败退之后,并没有过多挣扎。
  
  顾鲲一行吃了午饭,午休过后回来继续。
  
  下午要面对的是一个西班牙的半官方文物保护组织,他们提出的中止拍卖的申请理由,当然是质疑顾鲲捞到的那条沉船,到底是属于“遗弃物”还是“遗失物”。
  
  法律的概念不多说,简单人话翻译一下。
  
  如果是“遗弃物”,那就是别人不要丢了的东西,适用“再次先占取得”。就像是你扔掉的旧货,人家谁先捡到就归谁。
  
  但沉船显然不是原主主观上想要抛弃的,人家是遭受了天灾沉了的。但因为捞船的人也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和成本才把东西重新发现和捞起来,所以这里面有一套复杂的国际条约算法。
  
  比如何种情况下,捞到的人应该跟原货主分成、应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比例上“拾金不昧”。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沉船一般都历史比较久远,所以国际法伤普遍还存在一个原主保护时效性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可能允许某国的古代失物在海里被捞到后、永远得到“要求拾金不昧”的保护。
  
  最常见的一个,是“他国领海内、本国沉船200年所有权保护”,这个基本上是世界各国都承认的。
  
  打个比方,要是一条荷兰公司的商船,在华夏领海内沉没了,如果沉船时间不足200年,那就不算古代文物,而是“近代灾害灭失”,如果这种船重新捞起来,荷兰方面是有权要求追回的,不能因为它沉在华夏领海,就说这东西归华夏。
  
  道理上这样也是说得通就,就好比你人还活着,不能说你到别人家做客丢了个东西,那东西就归房主了。
  
  而200年这个年限也不是固定的,有特殊情况的话,国际海事纠纷仲裁庭还会给予宽限。
  
  比如如果当初拥有这艘船的主体本身,都还存续着,而不是由其所在国家出面追讨的话,那么他就可以要求更高的追溯保护年限。
  
  说人话,就是比如这条船是一家几百年前某个公司的船,而那家公司都活了超过200年还在一直活到当代,那它出面追索的效力,就要比一般的所在国追索更强。(如果那家公司已经不在了,只是公司当年注册地的国家来追索,追溯力度就比“苦主”公司还亲自活着要弱很多)
  
  但具体到顾鲲这个案子,情况就更复杂了。
  
  因为顾鲲是在公海上捞到的,而为了后续钓菲律宾人的鱼,顾鲲还没有吧太多坐标方面的信息提前公示出来,只是作为证据呈交给了仲裁庭。
  
  所以西班牙方面就误以为有希望打一打保护期的主意——本国船在另一国领海内沉了,是至少保护200年,而如果是在公海上沉的,保护期还要延长,至少是300年。
  
  西班牙方面至今也缺乏相关的档案资料,没有明确知道顾鲲捞到的具体是哪一年沉的,又要赌顾鲲捞不到足够的航海日志和其他证明船只沉没年代的证据,一来二去也就多了几次精彩而注定没有结果的抗争。
  
  这种戏剧性的情况,如果是在法庭审判上,那是注定不会出现的,只有港片律政剧的哗众取宠编剧才敢这么写——
  
  因为法庭审判周期是很长很严密的,要防止原被告双方搞证据突袭,所以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庭前交换,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没开庭之前,就已经知道对方要提交哪些证据了。
  
  但国际仲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仲裁具有终局性,不是“两审终审制”或者某些国家的“三审终审制”,也就不用担心“其中一方为了把决定性证据捂着,留到二审或其他决定性时刻再突然拿出来,不给对方翻盘机会”的问题,所以国际仲裁的证据是可以随时提交和交换的。
  
  这就让仲裁的过程,非常上镜。
  
  很适合给新闻媒体一波三折地供稿,甚至能够跟那些瞎编乱造的律政剧一样戏剧化精彩。
  
  “草!我们都中了那个狡猾的华夏人的计了!他根本是故意半遮半掩假装年代证据不足、引诱我们来申请仲裁、让我们丢脸的吧!”
  
  西班牙方面的出庭律师,在好几次申诉保护期要素、都被索菲雅提供的实物证据驳回后,西方终于意识到自己是被人拿来刷声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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