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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章 尊严不容出卖

第323章 尊严不容出卖 (第2/2页)

比如,你同一个团里,可能有的人出手阔绰、额外加钱升级所住的酒店标准、买东西的时候也豪爽。那么地接导游可能就会对这些客人额外礼遇、团餐的时候甚至自掏腰包给这些花钱爽快的客人加菜、请他们吃当地真正高端的美食,甚至是从团餐预算里暗暗克扣一部分,专门给贵客加餐……这些其实还都没什么,算是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的。
  
  但更进一步的呢?只要零低团费存在,对不买东西的人的言语侮辱肯定是免不了的,不管是冷嘲热讽还是直接辱骂,总归要用尽一切办法让花钱爽快的人感受到宾至如归和高人一等。这就跟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某种免费网游的模式一样——
  
  花钱的人出钱,捧个钱场,没花钱的人出人,捧个人场。没花钱的人靠被花了钱的人对比侮辱、寻找优越感,来让花钱的人更加乐于花钱装逼、弥合掉没花钱的那部分人白蹭旅游的成本。
  
  具体到网游里就是免费玩家为人民币玩家提供被杀资源,通过被人民币玩家杀得跟孙子一样来让人民币玩家爽。具体到低价团里,就是通过导游的对购物者的卑躬屈膝恭维和对白蹭者的辱骂,来实现这种尊严值的交易。
  
  所以,问题就又回到了最本质的层面:法律允许允许人商业化交易、出售自己的人格尊严?民法上来看,显然人格尊严不在民事行为的交易标的范围内。
  
  从刑法来看,最多也就是‘侮辱罪’属于自诉罪,不告不理,但这也只是承认了人可以放弃追究对自己的侮辱,不代表侮辱可以交易。而事实上,我们连‘出卖自己排队’这种程度的黄牛卑微都不允许,何况是出卖人格尊严呢。
  
  所以,我觉得一个人出卖尊严是有底限的,这个底限就是如果他只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些最底限的活下去的必要需求而事急从权,我是很怜悯他们的。乞丐为了活下去而乞讨,这是法律保护的。
  
  但是旅游业不属于‘维持生存权的必须’,不旅游是不会死的,不买奢侈品也是不会死的。这也是为了奢侈品造假货卖假货是犯罪、旅游业搞零团费将来也会非法的根源依据。
  
  只要不是生存的必须,人就不能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低于生存权、但高于其他普通民事行为可交易的权利的,不是为了生存必须就不能卖。
  
  如果有人为了赚钱,开辟了让我们华人出卖人格尊严的交易渠道,那就是在伤害全体国民的国际形象,是在拉低华人在世界上的平均尊严。作为一个抬升华夏民族在全世界尊严的奢侈业大亨,我不能坐视不理,这种事情见到了必诛之。”
  
  换言之,比如你后世遇到了拼夕夕那种补贴,顾鲲会不会斩尽杀绝?那还是不会的。
  
  因为不管怎么说,用便宜货不是罪,买便宜货也不是罪。拼夕夕虽然也有“补贴”的原罪,但仔细分析其推送技术还是有一些科技含量的,补贴虽然做到了快速扩张,但长期来看它卖的很多东西本身就是价低质次、确实能卖到这么便宜,这是华夏制造的真实成本优势。
  
  对于用不起昂贵的东西的人,顾鲲是很同情、也希望他们一直能用到便宜的东西、在金钱有限的情况下提升生活质量。
  
  还是那句话,顾鲲能不能原谅便宜货,是看它能不能“永远那么便宜”,你做得到永远那么便宜,法律上就不是不正当竞争了。
  
  你无法“永远”那么便宜、只是为了挤死竞争对手排除竞争而在一段时间内那么便宜,那就是法所不容的事情了,没什么好多说的。
  
  不能因为后世哔哔打车丑团拼团没死,或者是他们用连横合纵的手段暂时稳住了圈内其他玩家、实现了资本泡沫的利益分赃,就说他们的行为是自始正当的,那就是毫无节操的成王败寇史观,没有是非之心了。
  
  这一世有了顾鲲替天行道,程陆柳王将来一个都别想善终。
  
  更何况这五宗补贴原罪里面,网络旅游公司的原罪是最重的,因为他们卖的东西不是生存必需品,不是不卖人格尊严交易就会死的东西——出门打车不要钱,好歹还有点刚需属性(虽然也不算刚需,因为打车贵了还可以用公共交通,所以打车还是多少有点装逼属性的),但旅游绝对是没有生存刚需属性的。
  
  顾鲲不能坐视那种人为华人开辟一条为非刚需而出卖人格尊严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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