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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维持“法统”

第612章 维持“法统” (第2/2页)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基本“国策”,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结合孙中山“三民主义”而制定出来的。如“总纲”关于“国体”中提到的“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享、民治之共和国”的所谓“民治”、“民享”是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口号;而“五权”之分工,实际上是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和科举考试制,把监察和考试权独立出来,以收制衡之效,并防止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舞弊。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了行宪国大,其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
  
  蒋介石在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总统,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该宪法实行的内阁制导致总统权力受到限制,因此4月5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张群提出的“赋予总统以紧急处置权”的建议。经过这番安排,蒋介石表示接受全会决定。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在选举副总统时,国民党内部各派展开了激烈的争夺,经过四次选举,李宗仁才当选。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国民政府总统和副总统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民党盘踞台湾后,蒋氏父子执行“反.共复国”的方针,其政治体制基本上沿用孙中山的“五权体制”以及1946年12月“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是《五五宪草》。根据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一个国家由乱到治,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北伐战争的结束是军政时期的结束,训政时期的开始。但何时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国民党一拖再拖。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孙科等提议依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规定,应从速起草宪法,召开国民大会,要“结束党治,还政于民”。
  
  1933年1月,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对中央全体会议通过的25条原则经过研究,反复修改7次,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这份宪草,所以又称《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这实施和修改”共8章。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实施“权能分治”原则,即“政府有能、人民有权”的原则。第二,实行“五院制”,以国民大会执掌中央政权,以“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五际执掌政权。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
  
  既然要依法办事,至少在表面上要说得过去。比如,曹锟贿选成为千古笑谈,但正如有人所说,曹锟所以贿选,至少说明那张选票值点钱。
  
  只要对“国大”的历史有一点了解,都应该看出,胡适给出的会议合法的理由是很牵强的。胡适是按照1948年的“行宪国会”计算代表任期的,为什么要按照“行宪国会”,而不是按照1946年“立宪国会”计算代表任期呢?
  
  很多的时候,有些话是不是有道理,是不是有说服力,不光是要看话本身,还要看这话是谁说的。因为提出法理根据的是胡适,这就不一样了。
  
  胡适这“扣足六年任期”的算法,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国大代表们听了觉得比“大法官”的解释更加有力,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有的甚至老泪纵横,钦佩不已。有人事后还写了几首竹枝词,其中一首云:“民主象征一言重,任期扣足细推求,阽危法统艰难甚,万众闻言泪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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